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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专科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2)

来源:上海招考热线 2014-01-09 0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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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

  六、录取工作日程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4年3月22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应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10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历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4年4月24日向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4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4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4年1月7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4年1月7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征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4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3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附件:1.2014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2.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3.2014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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